什么是三级矿量?
发布时间:2024-12-14 来源:名德光电 浏览次数:102次

三级矿量又叫生产矿量,指的是在矿床开采过程中按巷道掘进的程度及采矿准备程度,分别圈定的可采储量,叫做生产矿量。可分为开拓矿量、采准矿量、备采矿量三个级别(露天矿的采准矿量与备采矿量是一致的),故称三级矿量。

开拓矿量

开拓矿量属设计可采工业矿量的一部分。是指已全部或部分完成开拓工程和达到一定勘探程度的开拓水平以上的工业储量。

所谓开拓工程:形成完整的提升、运输、通风、供水、排水、供电、通讯、充填等系统所需要的工程,为此目的而掘进的巷道称为开拓巷道,该范围内达到探明程度以上的矿量即为开拓矿量,为保护地表建构筑物而留设的保安矿柱不是开拓矿量。

开拓工程通常包括如下 :

1.主井、副井、斜井、斜坡道、风井、充填井(钻孔)【非采场充填井】、管缆井(非采场管缆井)、排(泄)水井(集中排水井)。

2.井底车场、石门、主要运输巷道、专用通风平巷、排水平巷、充填平巷。

3.井下中央变电所、水泵房、破碎硐室、井下炸药库、机修硐室、等候硐室、信号室、医务室、水仓、矿仓、盲井提升机硐室、硐室式食堂。

阶段(中段)运输平巷,多数矿山倾向于将它划分为开拓工程,因其掘进工作量大、时间长、并未两个阶段(服务),个人认为该巷道还是属于贯通坑下的通风系统的主要工程,故应该纳入开拓工程范围;如果是环形运输巷道,单边可以贯通风流,但是无环形形成不了整个运输系统,故应将整个环形运输巷道纳入开拓工程。

开拓工程更宽泛的来看,其定义为在某个时期是为整个矿山服务,而不是为某个矿块服务。采准和切割工程都是为某个矿块、采区或盘区服务,该范围内的矿量为采准和备采矿量。

采准矿量

采准矿量是开拓矿量的一部分。在已开拓的矿体范围内,按设计规定的采矿方法所划分的采准坑道(如上下中段运输平巷、采场天井等),均已开掘完毕,生产探矿已完成,采场外形已形成,则此采场范围内的开拓矿量,减去开采损失及采准矿量储备期限内不能开采的矿量后,即为采准矿量。

采准矿量的边界,应以采场划分的形式和回采顺序而定。在同一采场内的顶底柱和矿壁不能与矿房同时回采时,采准矿量的边界即为矿房的边界;如同时回采,则采准矿量的边界即为采场的边界(必须在完成矿柱回采设计所规定的采准工程后,方可列入采准矿量)。

“呆滞矿量”和采准工程已采出的矿量,均不得列入采准矿量之中。呆滞矿量包括:留在采准矿量储备期限内不能开采的临时性矿柱的矿量、采准矿量储备期限内受开采程序限制不能开采的矿量及由于其他原因被积压的矿量。

采准工程一般包括:采矿方法所要求的的穿脉、沿脉、人行通风天井、采区充填井、采区斜坡道、凿岩天井和硐室、采区溜井、耙矿巷道等。

备采矿量

在已进行了采准工作的矿块内,所用采矿方法规定的切割工程全部完成,形成自由面和补偿空间等工程的,则该矿块内的储量称为备采矿量。已完成切割工程等的矿块储量(包括正在回采的矿块),即为备采矿量。

顶、底柱和间柱内的矿量,只有在完成矿柱回采设计所规定的全部切割工程,各种管线和放矿设施均安装完毕,在开采顺序上已达到立即可进行回采者,才可列为备采矿量。矿块在回采过程中,如因地质、水文或安全情况的变化而造成暂时停采,在补充勘探工程或措施工程完成之前,矿块内的矿量不能列入备采矿量。

切割工程是在开拓与采准工程的基础上按采矿方法所规定在回采作业前必须完成的井巷工程,包括切割天井、切割平巷、拉底巷道、切割堑沟、放矿漏斗、凿岩硐室等。

三级矿量的具体划分原则

一、开拓矿量的划分

1. 开拓矿量是平衡矿量的一部分。凡是赋存在开拓坑道水平以上部分的平衡矿量,现按照不同开拓方式,分别规定如下:

1)竖井开拓方式:利用由竖井(明井或盲井)通往矿体的石门、岩层运输坑道、穿脉运输坑道或沿脉运输坑道等所构成设计规定的开拓系统,在这些坑道水平上部的平衡矿量。

2)斜井开拓方式:利用由斜井通往矿体的甩车道、石门、岩层运输坑道、穿脉运输坑道等所构成设计规定的开拓系统,在这些坑道水平上部的平衡矿量。

3)平硐开拓方式:利用由平硐通往矿体的石门、穿脉运输坑道、岩层运输坑道、沿脉运输坑道等所构成设计规定的开拓系统,在这些坑道水平上部的平衡矿量。

2.凡是为了保护地面厂房、宿舍、道路、河床和地下重要工程所规定的永久保安矿柱,在保护上述对象期间,不能算作开拓矿量。

3.个别矿体或矿体群,在某开采中段或走向延长部位,因某种原因停止开采或转入补充勘探时,这些地区的矿量暂时均不列为开拓矿量内。

4.新建矿山:除为获得开拓矿量完成上述工程外,还必须完成下列工程,如果下列某一项工程仅完成一部分(既满足投入生产需要),其未完成部分可以在以后继续完成,但必须要保证正常生产。

1)主要的和辅助的竖井和斜井;

2)主要平硐和主要运输大巷、运输上山;

3)放矿溜井;

4)调车场、绕车道、水泵房、水仓;

5)专用硐室(机械房、机车库、炸药库、变电所);

6)通风井、充填井、充填坑道和排水坑道。

二、采准矿量的划分

1.采准矿量属于开拓矿量的一部分。凡是完成设计规定的采准坑道所圈定的开拓矿量,均可以列为采准矿量。

2.依据采用采矿方法的不同,采场所保留的临时顶柱、底柱、间柱和因开采原因不能在保证提供采准矿量的规定标准期限内进行回采,则此部分矿量应列为暂不采出的采准矿量。反之,可包括在采准矿量内。

3.为获得采准矿量,应掘进的采准坑道,一般应是完成本中段和上中段的沿脉坑道和穿脉坑道以及为联系上下两中段的采准天井。

4.采准矿量应扣除探矿坑道和采准坑道采出的矿量。

三、备采矿量的划分

1.备采矿量系指在采准矿量范围内,按照设计规定做完全部切割工程,达到可进行回采的矿量;

2.备采矿量应按下列条件计算:

1)备采矿量的总量应该包括回采矿房和备用矿房的合计矿量;

2)已经做完切割工程的矿柱和顶底柱,可列为备采矿量。

3.为构成备采矿量,应按设计规定做完切割工程,现按常用采矿方法所需要的切割工程,一般规定如下:

1)留有规则或不规则矿柱的空场采矿法须完成放矿漏斗、电扒绞车硐室,如需要分层回采时,则需拉开超前坑道。

2)留矿法需做完拉底坑道和放矿漏斗,当不留底柱时,应采去第一回采层并做好人工底柱和漏斗。

3)充填法需做完放矿漏斗,采场充填井和第一回采层的切割坑道。

4)分层或分段崩落法须拉开第一分层的分层沿脉或分段沿脉坑道,同时做完切割穿脉坑道,储矿坑道溜眼,凿岩硐室等。

5)长壁式采矿法需做完上山、溜眼、上风天井、电扒绞车硐室。

三级矿量的可采期限

对于地下开采的大中型矿床而言,开拓矿量的保有可采期限一般为3-4年;采准矿量一般为1-1.5年;备采矿量一般为6-9月。

小型矿山及有特殊地质条件的矿山,可以根据具体的开采情况,保证开采中段、采场工作面正常解体的原则下,具体确定三级矿量的可采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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