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求,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登记行为,加强政务公开和社会服务,提升矿业权管理信息化水平,根据《矿产资源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全国勘查许可证号、采矿许可证号实行统一编码制度。
二、本办法适用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获取统一编码、开展服务和实施监测
三、本办法所称统一编码,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拟同意矿业权登记后,在互联网上经身份认证向全国矿业权登记信息及发布系统(以下简称登记信息系统)提交与登记矿业权相关信息、获取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统一编码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登记信息系统,是指由自然资源部统一开发、维护、管理,用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获取统一编码、公示公开矿业权相关信息的互联网应用程序。
四、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托登记信息系统,公示公开矿业权相关信息和实施矿业权数据共享等行为。
五、本办法所称监测,是指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登记信息系统,对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让登记情况以及矿业权相关信息公示公开情况进行数据分析、核实和通报,提醒并督促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范矿业权出让登记行为。
六、登记信息系统身份认证采用数字证书方式,支持用户和系统间双向认证。
七、数字证书分为管理数字证书和技术支撑数字证书两类。管理数字证书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持有,具有获取统一编码、公示公开矿业权相关信息、管理相关矿业权数据等全部权限。技术支撑数字证书由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支撑的单位持有,具有相关矿业权数据查看、下载和统计分析等部分权限。
八、数字证书由自然资源部统一制作,并根据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配发。一个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配发一套管理数字证书及技术支撑数字证书。
九、数字证书应严格管理,规范使用。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新发、补发、解锁(更换)、变更数字证书的,需通过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自然资源部提出书面申请。其中,数字证书遗失的应及时向自然资源部挂失。
十、矿业权新立、延续、变更及探矿权保留的,应获取统一编码。矿业权注销(含政策性关闭矿山)及纳入自行废止矿业权名单等情形,应向登记信息系统提交注销或相关数据。
十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需向登记信息系统提交矿业权基本信息、出让基本情况及审查意见等编码数据。
十二、登记信息系统按照自然资源部设定的基本规则和法规规则对编码数据进行检查。 基本规则主要检查编码数据的完整性、规范性和逻辑性。法规规则主要检查编码数据中涉及布局、出让登记权限、出让方式、公示公开、产业政策等内容。
十三、法规规则依据现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设定,并及时更新。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内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和监测工作需要,补充设置法规规则。补充的法规规则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部相关规定,仅适用于本行政区内省级及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让登记发证的矿业权。
十四、符合规则的,登记信息系统按编码规则生成唯一的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证号编码,并将相关信息发布至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予以公开。
十五、勘查许可证证号和采矿许可证证号编码由23位字符组成,为永久证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