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等11个部门近日联合印发《绿色矿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就绿色矿山管理职责分工、建设与申报、评估与审核、支持政策、 监督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其中,绿色矿山建设支持政策亮点纷呈。
《办法》指出,矿山自纳入绿色矿山名录之日起,享受矿产资源、土地、财政、林业等支持政策。对绿色矿山用地、用林予以支持,多途径、差别化保障采矿用地合理需求。市、县、乡镇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依法优先将绿色矿山建设所需用地纳入规划,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合理安排新建、改扩建绿色矿山合理的新增建设用地需求;同等条件下,林业主管部门应优先给予绿色矿山占用林地定额支持。
《办法》要求,采矿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先行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属于国有建设用地的,支持县级以上政府采取协议的方式出让、租赁或先租后让,向绿色矿山企业供应采矿用地;属于集体建设用地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用途管制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采取入股、联营,或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形式与绿色矿山企业签订土地使用协议。采取出让方式供地的,用地者可以依据矿山生产周期、开采年限等因素,在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内,灵活选择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实行弹性出让,并可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支持绿色矿山建设成效显著的市、县(市区)创建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将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与历史遗留废弃采矿用地复垦利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矿区土壤污染治理、土地整治等工作统筹推进,适用相关支持政策;在符合规划和生态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将历史遗留废弃采矿用地复垦增加的耕地林地用于耕地林地占补平衡。
《办法》强调,持续进行绿色矿山建设技术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的企业,符合条件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依法享受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绿色矿山企业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和50%的,分别按75%、50%征收环境保护税。
《办法》要求,鼓励银行机构研发符合地区实际的绿色矿山特色信贷产品,积极拓宽抵质押物的范围,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下,加大对绿色矿山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将绿色矿山企业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为金融机构办理融资服务提供支撑。推动符合条件的绿色矿山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融资。(中国矿业报)